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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特色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文化底蕴
文 /     2026年07月24日 10时49分

  在法治建设进程中,婚姻家庭立法始终构成推动中国社会持续发展、保障人民幸福生活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支撑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颁布,标志着我国社会治理正式步入法典化时代。其中,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独立成编,并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有机融合,充分彰显了婚姻家庭立法在体系结构上的相对独立性、文化根基上的民族性、价值取向上的人本性以及制度演进上的连续性。

  体系结构上的相对独立性

 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“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,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,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,注重家庭、注重家教、注重家风”。家庭是社会的细胞,其内部关系的和谐稳定,不仅关乎个体福祉,更是国家与民族持续发展的牢固根基。

 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,尽管刑法相较民法高度发达,但婚姻家庭领域立法却呈现相对成熟性。礼法结合、宗法伦理贯穿婚姻制度始终,使之成为古代法律中规范最为系统、内容最为丰富的组成部分之一。例如,早在西周时期,相关立法就规定了缔结婚姻须具备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等条件,并履行“六礼”程序,呈现出重形式、重礼序的特征。再如,《唐律疏议·户婚》载:“户婚律者,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,加厩、兴、户三篇,为九章之律。迄至后周,皆名户律。北齐以婚事附之,名为婚户律。隋开皇以户在婚前,改为户婚律。”这清晰体现了虽在立法结构上呈现“礼法合一、民刑不分”,但婚姻制度却保有其独立法律规则,不附属于户籍、赋役。

  在民法典总体架构中,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独立成编,与物权、合同、人格权、继承、侵权责任等编处于同等法律位阶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一般规定、结婚、家庭关系、离婚、收养五章,全面规范婚姻家庭领域的核心法律关系。与古代制度相比,当代立法摒弃了“父母之命”等家族干预,确立了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等现代法治原则;同时,保留了重视家庭稳定、倡导和睦互爱的文化基因。如婚姻家庭编中专门设置倡导性条款,提倡树立优良家风、弘扬家庭美德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,这既是对“修身齐家”等优秀传统理念的制度回应,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伦理属性的充分尊重。可见,婚姻家庭编的相对独立性,既有其调整对象特殊性的独特属性,亦有“家本位”等传统法律文化及古代婚姻立法相对成熟的历史支撑。

  文化根基上的民族性

  中华民族崇尚和平、注重礼仪、珍视家庭,这些深嵌于日常生活的文化基因,使得婚姻家庭立法必然贯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,呈现出鲜明的民族性。

  从制度与文化的互动关系看,“孝悌”“忠信”“和睦”“仁爱”等中国传统家庭伦理的核心范畴,并非停留于道德说教,而是通过长期历史积淀,逐步融入国家治理与法律实践之中。《唐律疏议》载“凡是同居之内,必有尊长”,即家长是家庭的代表,子孙必须服从家长的权威;规定“诸祖父母、父母在,而子孙别籍、异财者,徒三年”,旨在严格维护家庭共同体。应当指出,这些制度设计在本质上服务于宗法等级秩序与家族本位逻辑,与现代法治追求的平等、人格独立等价值存在根本差异。但也不可否认,这些规定凝结着对理想家庭关系的深层认知,即强调家庭成员间互助互爱、维护家庭共同体稳定延续、倡导尊长爱幼的伦理秩序。

  在对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局限性予以反思批判的基础上,当代立法摒弃了以家长权、夫权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内容,继承并转化了传统家庭伦理中重视亲情、倡导互助、追求和睦的合理内核,确立了男女平等、个体权利保障等现代法治原则。例如,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“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,互相关爱;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”。该条使尊老爱幼、平等友爱、和睦共处等中华优秀传统美德获得规范性的法律表达,成为司法实践中解释和适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内在价值基准,具有重要的价值宣示与法律解释功能。更深层次地看,中华民族素有“修身、齐家、治国、平天下”的思想传统,形成了爱家与爱国相统一的情感结构,也赋予婚姻家庭立法超越个体主义、承载社会团结功能的特殊使命。与西方个人本位立法模式不同,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在保护个体权利的同时,始终注重维护家庭整体的和谐稳定,体现了向上向善的立法追求与胸怀天下的家国情怀,而这正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延续。

  价值取向上的人本性

 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人本思想,这一思想在法律领域亦有鲜明体现。例如,中国古代为政者重视保护“鳏寡孤独”,通过礼法、政策实现“恤养”“敦伦”“守节”“优免赋税”等;《大明律》规定,“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,贫穷无亲属依倚,不能自存,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,杖六十。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,以监守自盗论”。当然,传统民本思想在根本上服务于君主统治,更多体现为统治策略,但这一思想所蕴含的对民众福祉的关注、对民生疾苦的体察,为后世法律文化中的以人为本理念提供了深厚土壤。

  新时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继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重民、爱民、保民的思想精华,并将其融入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治框架之中。而这一过程的重要制度体现,便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立法中的全面融入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公正、平等、诚信、友善等价值,并非凭空而来,而彰显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当代中国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。

  我们可以从收养制度的古今对比中体察这种制度变迁。收养在我国自古有之,古代收养以家族延续为本位,旨在确保血统继承与家产传承。唐代首次将收养入律,对收养关系作出严格规定,强调必须合乎宗法伦理。如唐《户令》有“无子者,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”,异姓收养受到限制。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收养单列成章,以最有利于被收养人为基本原则,并据此设计收养人条件、被收养人范围、收养程序及解除收养等制度。与古代以家族利益为核心不同,当代收养立法旨在为孤儿、弃婴及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提供稳定的家庭环境,这一从“家族本位”向“儿童本位”的价值跃迁,体现了传统民本思想经过创造性转化,升华为以个人权利保障为核心的法治理念。

  制度演进上的连续性

  家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,其内涵不仅包含立德修身、勤俭持家、仁爱济众等个人与家庭层面的道德要求,更延伸至家国天下、赤诚报国的社会理想。儒家所倡导的“孝、悌、忠、信、礼、义、廉、耻”八德,构成了传统家庭伦理的基本框架。这些绵延数千年的文化资源,经历了创造性转化,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呈现出鲜明的历史连续性与时代适应性。

  例如,传统家庭伦理的现代法律重构。传统“孝悌”观念强调子女对父母的顺从与敬养,具有单向性、身份依附性特征;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其转化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,同时规定兄弟姐妹间在特定条件下的扶养义务。这一转化,将传统伦理中等级化的“孝道”,改造为现代法律中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反映了从等级伦理向平等法治的制度演进。

  再如,“贵和尚中”传统的制度性落实。《中庸》曰:“中也者,天下之大本也;和也者,天下之达道也。”追求和谐、避免极端、注重调和的思维方式,深刻影响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取向。古代社会通过礼法调处、宗族调解等方式维持家庭和睦,但往往以压制个体权利为代价。现代立法则在扬弃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:一方面,如前所述,民法典通过第1043条的倡导性规定,将传统“贵和尚中”理念转化为具体法律指引;另一方面,这一理念也贯穿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机制之中,如调解优先、注重修复家庭关系等制度设计,区别于西方纯粹的对抗性司法模式,既保留传统和谐精神,又赋予其现代程序保障。

  由此可见,婚姻家庭编在制度演进上展现出鲜明的连续性,其既非对传统的简单因袭,亦非对西方的盲目移植,而是根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厚土壤,形成了既具历史根基又富时代精神的法律制度。这种根脉不断、守正出新的连续性,铸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沉而坚定的自信之源。

  (作者:曹思婕,系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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